為鼓勵民眾參與捷運土地開發,對其提供土地興建捷運設施,得以提高允建容積方式辦理(含捷運土地開發獎勵與都市計畫增加容積),如此一來,土地所有權人除享有原有可建樓地板面積外,還可與政府共同分享獎勵樓地板面積。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後,得選擇以「本府所取得開發完成之市有不動產」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;或先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,再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「本府所取得開發完成之市有不動產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