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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府勞工局檢送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公布施行及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廢止等相關資料

相關規定如下:

 

(一) 依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規定,勞工之國定假日將增加4日,分別為「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(小年夜)」、「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(教師節)」、「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」及「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」,爰勞工每年國定假日為16日。


(二)次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,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(即國定假日),均應休假,工資照給;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,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,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,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,新增之4日國定假日亦同。


(三) 至勞雇雙方如協商國定假日與「工作日」對調實施,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,且應「確明」調移後之國定假日休假期日,以保障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日數。


(四) 因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」於年度中施行,各該事業單位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時,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,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,以弭爭議。

  • 檔案說明
  • 內政部公文-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 
    下載PDF檔案(內政部公文-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.PDF)_另開視窗
  •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 
    下載PDF檔案(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.pdf)_另開視窗
  • 內政部公文-廢止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 
    下載PDF檔案(內政部公文-廢止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.PDF)_另開視窗
  • 廢止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  
    下載PDF檔案(廢止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.pdf)_另開視窗
最後異動時間:2025-06-27 上午 10:29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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