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捷運主線段及一般場站用地: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:「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,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。」 二、捷運土地開發場站用地: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:「大眾捷運系統路線、場、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,得依有償撥用、協議價購、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;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,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,經協議不成者,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。」。